依据《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央有关文艺评奖改革的文件精神和中国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中国文联关于加强对文艺工作者团结引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国文联党组巡视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和吸纳业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摄影家协会对《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并正式对外发布。 《细则》对入会申请基础条件进行调整,由原来的10分制变为15分制,同时取消“其中必须有部分分值为中国摄协或所属部门相关条件”的要求。 在以创作类条件入会方面,根据中央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要求,中国文联对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协主办的品牌展览和其他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以及经中国摄协认证的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和中国摄协媒体、业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的奖项设置提出明确要求,不得设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一律只能设“入选”或“入展”,新《细则》对原根据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设置的分值分别作了调整;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范围举办的地区性摄影活动(包括由中国摄协认证,由中国摄协各媒体、各业务部门主办的影友联谊活动等)中取得的业绩条件分值作相应调整;对在全国性行业团体会员、解放军摄影团体和多个团体会员联合主办的届次展中取得的业绩条件分值作了规定。 在以理论类条件入会方面,鉴于国家级文艺理论、评论类奖项不再设金、银、铜奖且获奖难度较高,出版摄影理论学术专著难度大、水平高,新《细则》对此类业绩条件分值作了相应调整。对论文入选中国摄协组织的全国摄影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集,以及在中国摄协所属媒体刊发文章取得的业绩条件分值作了相应调整。 新《细则》调整了媒体摄影、摄影教育从业者以及接受专业摄影教育者的业绩条件分值;对在媒体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的摄影工作者的业绩条件分值给予倾斜;对获得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摄影师资格或高级摄影技师资格、且实际从事摄影工作申报人的业绩条件分值给予提高。 为不拘一格和加大力度吸收有才华、有奉献精神的摄影人和对摄影事业有较大贡献者加入协会,新《细则》增设特别推荐申请程序,可由中国摄协顾问、主席团成员以及国家级新闻媒体摄影部门和全国知名专业摄影报刊等推荐,经正常程序审批后破格吸收入会。 新《细则》特别强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报入会的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因此,中国摄协要求申报者在提交入会申请材料时,一定要完整、准确填报申请表内的各栏内容,不能缺项;提交的摄影作品、文章要符合要求,并达到较高水平,作品制作要有较高质量。否则,即使基本条件已达到甚至超过15分,也将不可能获批。 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暂行) (2016年5月修订版) 根据2012年12月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摄协”)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报人基本条件 凡提出加入中国摄协的申报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并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条 申报人业绩条件 申报人的业绩条件为积分制。积分为15分以上(含15分)者,可以提出入会申请。具体积分规定为: 1.从事摄影创作的申报人:
1.“图片发表”仅指作为摄影作品发表,不包括作为技术、评测等文章示意图、图例的图片; 2.“摄影文章发表”仅指摄影理论、评论、史论、创作体会、作品点评、器材点评、技术探讨等文章,不包括摄影简讯、消息等新闻体裁的稿件; 3.同一件摄影作品在不同展览重复入选、在不同刊物重复发表的,只计算一次分值(分值不同时按最高分计算)。以组照形式入选、发表的作品,视为一件作品; 4.A-9条(A/B/C/D)各项、A-10条(A/B)各项和D-10、D-11条,在申报人的业绩条件中最多只能同时使用两项; 5.A-11、A-12、A-13、A-14团体会员届次展仅限各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摄协主办的活动,参与者仅限团体会员所在区域户籍人员和从业人员;民族自治区团体会员届次展参与者可扩大至有关少数民族人员; 6.各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摄协主办的团体会员摄影艺术届次展如不设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其业绩条件参考A-15执行; 7.作品入选国外重要摄影大展、大赛,作品或摄影文章在全国性摄影媒体、报刊发表,视具体情况可作为申报人的参考业绩; 8.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报入会的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 第三条 报送材料与申请程序 1.报送材料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需真实、有效、规范。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凡具备上述基本和业绩条件,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国摄协的个人,均须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书》; (2)从事摄影创作的申报人,应提交本人拍摄的作品8件(10英寸,背面标注作品名称),不少于800字的摄影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不限),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等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申报人,应提交获奖、发表、入选等有效证明材料; (4)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和图书出版的申报人,应提交单位开具的任职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职称证明和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业务且不少于800字的摄影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不限);从事专职摄影记者的申报人还应提交本人拍摄的作品8件(10英寸,背面标注作品名称); (5)从事摄影教育或接受摄影教育的申报人,应提交单位开具的任职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职称证明和学历证明等其他有效材料,并提交关于摄影教育的不少于800字的摄影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不限); (6)从事摄影组织工作或组织、参与摄影志愿者工作的申报人,应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相关单位对其工作业绩等出具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另需提交本人摄影作品8件(10英寸)、不少于800字的摄影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均不限制); (7)获得摄影领域国家专利或在图片产业、摄影技术、器材研发等领域工作10年(含)以上,并取得一定业绩的申报人,应提交单位开具的任职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职称证明和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业务且不少于800字的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不限); 注:在申报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提供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 2.一般申报程序 (1)通过中国摄协团体会员申报的申报人应由两名中国摄协会员介绍,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再将材料送交所在地区和行业、产业的中国摄协团体会员,由团体会员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送交中国摄协组联部; (2)现役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申报人应由两名中国摄协会员介绍,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送交《解放军报》社画报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送交中国摄协组联部; (3)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报人,经两名中国摄协理事介绍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本人将材料送交中国摄协组联部。 3.特别推荐申请程序 (1)中国摄协顾问、主席团成员每人每年可推荐3位以内(含3位)摄影业绩或工作优秀的职业摄影人申报入会; (2)人民日报摄影部、新华社摄影部、《解放军报》社画报部、光明日报摄影部、经济日报摄影部、中国日报摄影部、中国新闻社摄影部、《人民画报》社可推荐摄影业绩优秀(需在本单位载体刊登摄影作品15幅以上)的职业摄影人申请入会; (3)《中国摄影家》杂志社、《摄影世界》杂志社、《人像杂志》社、《摄影之友》杂志社、《人民摄影报》社可推荐摄影业绩优秀的职业摄影人申请入会。具体业绩条件为:在本报刊发表摄影作品15幅以上;或在本报刊发表摄影文章:篇幅为3000(含)字以上的5篇,1000-3000(不含)字的8篇; (4)由中国摄协顾问、主席团成员推荐的申报人,经本人介绍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将材料寄送中国摄协组联部;由相关全国性新闻媒体、摄影期刊等推荐的申报人,经两名中国摄协会员介绍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亲笔签名,由相关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送交中国摄协组联部。 说明: 特别推荐申请程序1、2、3条款中所指的职业摄影人为:以摄影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摄影教师,职业摄影师、自由摄影师和摄影图书出版人,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专职摄影工作者,县级(含县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主席(会长)和秘书长。 第四条 港澳台申报人入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摄影界人士,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有关方面推荐,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协会员。 第五条 荣誉会员 为我国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中国摄协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授予其中国摄协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中国摄协每年组织两批新会员的评审和发展工作; 2.中国摄协组联部负责受理入会申报、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 3.中国摄协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新会员的终审。 第七条 入会手续和会费缴纳 1.申报人的入会申请被批准,需按要求办理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摄协将及时为其发放会员证; 2.入会满5年并年龄达到65周岁的会员,可免交会费。 第八条 1.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向中国摄协组联部咨询; 2.本细则经中国摄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属中国摄协。 |